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采矿权人应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对被污染、破坏的矿区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妥善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需要排放污染物的,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污标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