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在开工前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资料,向勘查作业区、矿区所在地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