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勘查和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必须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年度报告等有关资料,不得虚报、拒绝、隐瞒。

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要求保密的材料,地质矿产主管管理应当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