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二十八条有效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布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或报告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通知或报告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