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布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或报告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通知或报告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