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二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变更前4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转让采矿权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