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变更前4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转让采矿权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