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五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探矿权人应当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勘查许可证:(一)变更勘查区块范围的;(二)变更勘查工作对象的;(三)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地址的;(四)依法转让探矿权的;(五)其他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