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六条有效探矿权人完成勘查项目后,必须编写勘查报告。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其他勘查报告,根据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的规定办理。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后,大中型勘查报告在6个月之内,小型勘查报告在3个月之内作出批复。未经审批的地质勘察报告不得作为矿山设计、建设的依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