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四条有效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探矿权人每年必须完成最低勘查投入;需要延长勘查期限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到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不得超过2年。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