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

(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矿产资源。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