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二条有效申请勘查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二)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四)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六)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