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的勘查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探矿权申请人必须是企事业法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