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章 质量保障第六条有效农 业机械生产、维修、作业等应当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等地方标准。对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强制 执行的技术规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