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章 质量保障第七条有效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省规定的标准及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和从业技术人员,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零配件供应和培训等售后服务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