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五章 安全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对非登记管理的用于耕作、种植、收获、植保等的农业机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操作人员自愿原则,做好有关技术培训服务工作。对脱粒机、粉碎机、插秧机等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农业机械的操作人员,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免费进行安全教育,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