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五章 安全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农业机械在乡村机耕道路、场院、田间作业、停放时发生事故,农机监理机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处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当立即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