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