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五章 安全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员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并领取驾驶证后,方可驾驶。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暂扣期间,不得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定期审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