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号牌应当悬挂在机前、机后指定位置并保持清晰、完整。

拖拉机挂车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