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五章 安全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已登记的拖拉机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报废期满二个月前,通知拖拉机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公告该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