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五章 安全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