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化服务与扶持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对农村机耕道路建设和维护的投入,改善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为农业机械作业创造条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