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