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技术推广与教育培训第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确定、公布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