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根据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可以对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并公布检测结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