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技术推广与教育培训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业机械的新机具、新技术的推广。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对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开展示范服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