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技术推广与教育培训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的农业机械技术,列入当地农业机械技术推广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广农业机械技术,应当按照试验、示范、推广的程序进行,并对推广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