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技术推广与教育培训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和有关企业,按照先进、适用、急需的要求,研究开发节能、环保、安全、低耗的农业机械,推动农业机械科研成果的转化。对生产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利用先进科研成果进行技术创新,生产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财政支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