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以古民居为主体的世界文化遗产地、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全国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古民居保护专门组织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古民居较多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支持建立民间古民居保护组织。

古民居较多的村可依法订立保护古民居的乡规民约。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