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古民居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落实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