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古民居普查工作。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古民居档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