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正确处理保护古民居与改善古民居居民居住条件的关系,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民居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