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皖南古民居(以下简称古民居),是指本省境内长江以南地区1911年以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民宅、祠堂、牌坊、书院、楼、台、亭、阁等民用建筑物。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