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文物保护法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损坏属于文物保护对象的古民居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古民居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