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行政管理部门及国家工作人员在古民居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