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行政管理部门及国家工作人员在古民居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