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第四章 经费第二十六条有效古民居保护、维修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财政、审计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古民居保护、维修经费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