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第四章 经费第二十五条有效开发、利用古民居所得收入,应主要用于对古民居的保养与维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