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纳税人通过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对古民居文物保护单位捐赠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