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第四章 经费第二十四条有效纳税人通过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对古民居文物保护单位捐赠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