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第四章 经费第二十三条有效依法设立的文物保护基金,应将古民居的保护与维修列为重要开支项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