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对皖南古民居的保护,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