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第三章 维修与利用第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民居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工作负有领导、监督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