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严禁走私、盗窃和违法买卖古民居建筑构件、附属文物。

林业部门设置的木竹检查站在检查中发现古民居构件、附属文物,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通知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依法查获和没收的古民居构件、附属文物,应及时无偿移交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需要立案的,结案后应立即无偿移交。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