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古民居的所有者、使用者应负责古民居的消防安全,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检查、指导。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