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按照建设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违法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