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及建设监察组织查处建设违法行为,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建设行政执法文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