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建设监察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应当佩带行政执法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秉公办事。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