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风景名胜区内不得重复设立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区域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度假区等管理区域重叠交叉,并有多个管理机构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成立一个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