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辖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含行署,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相应等级的风景名胜区工作,具体实施本条例。

农垦、森工系统的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委托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负责,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