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辖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含行署,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相应等级的风景名胜区工作,具体实施本条例。农垦、森工系统的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委托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负责,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