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以及从中经营活动的个人,应当承担占用范围内的绿化美化和环境卫生工作。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管辖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组织统一清运和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实行有偿服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