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以及从中经营活动的个人,应当承担占用范围内的绿化美化和环境卫生工作。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管辖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组织统一清运和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实行有偿服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