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比较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地域。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游览、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