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加强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工作。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实施风景名胜区内的造林绿化、护林防火、水体保护、自然遗迹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等保护生态环境的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