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加强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实施风景名胜区内的造林绿化、护林防火、水体保护、自然遗迹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等保护生态环境的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